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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局将对《****县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时间和地点
时间: ****年*月*日(星期*)下午**时
地点:****县自然资源局*楼会议室
(备注: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变动,另行通知)
*、听证事项:****县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 (试行)
第*条 为规范 **** 县出让用地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 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用于 **** 县出让用地的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未计入公摊的地下车位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库),不含机械车位。
第*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登记发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地下车位(库)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车位(库)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第*条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 “个” 为单位划分不动产单元,每个单元所有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设为*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多层地下车位(库),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第*条 地下车位(库)登记的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平面面积进行计算,不作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按照共有宗地登记,不作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 。 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其他平面面积使用权由地下车位(库)所有权人共同共有。
第*条 车位(库)建设单位出售车位(库)之前,必须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单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及地下车位(库)所有权登记。
人民防空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 , 独立开发建设的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登记主体为投资人。
第*条 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致。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 , 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第*条 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地下车位(库)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
( *)地下车位(库)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包含每个不动产登记单元的位置、编号、面积、层次、层高等信息,登记单元的矢量数据需具备水平投影坐标;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改建、扩建、改用地下车位(库)的批准文件;
(*)其他必要材料。
第*条 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分割、合并协议;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
第*条 本规定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无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可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前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对拟登记事项依法公告 ** 个工作日。
第**条 本规定实施前,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车位(库)已出售的,申请人凭购买协议等材料直接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本规定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地下车位(库)所在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进行销售。
第**条 本规定实施后 , 自然资源部门在批准设计地下车位(库)的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在土地出让评估时*并考虑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条 本规定实施后,若与国家和省、市 、县 作出地下车位(库)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以届时国家和省、市 、县 规定为准。地下车位(库)所涉及应缴税费按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条 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平时用途作为停车 位的防空地下室为国防设施,由人民防空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条 本规定自 *** *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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